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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30日在商务部网站上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商务部负责人日前就直销管理条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负责人指出,条例开放直销业并不意味着允许传销。 国务院公布了条例,还颁布了《禁止邮购条例》。 其目的是开放和规范直销,严格打击传销。
该负责人认为,条例规定了直销员制度,学生、教师、公务员不得招募未满18岁的人员等,此外,直销公司及其分公司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以下是回答全文。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比较大家关心的一点问题,国务院法制处理,商务部负责人就此回答记者的问题。
问:为什么要制定《直销管理条例》?
答:国务院制定《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理由主要有两个。 首先是正确吸引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直销是许多现代销售模式之一,这种销售模式可以比较有效地降低公司的运营价格,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迅速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种销售模式在交易过程中有大新闻不对称,直销部队也有分散性优势,因此容易变得有点不规范,损害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顾客和直销人员的切身利益。 除此之外,这种销售方法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也有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分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较弱。 因此,有必要充分保障客户权益,符合我国国情,制定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正确吸引直销业,避免危害,稳步开放,规范迅速发展。 其次,有必要履行入世的承诺。 根据入世承诺,中国必须取消2004年底关于外资无固定场所批发或零售服务行业中商业存在的限制,制定关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无固定场所销售的法规。 这里所说的“无固定场所销售”的第一种形式之一是直销。 作为国际社会间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直重视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 制定条例是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重要措施。
问: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在起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一直坚持两种指导思想。 一是条例草案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入世承诺。 正如我刚才所说,制定条例的理由之一是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 因此,条例的副本一定要满足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与世贸组织规则一致。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在起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将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的入世承诺逐一对照,在两者不一致的方面完善了条例。 应该说现在正式公布的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的入世承诺一致。 二是多次严格监督。 双方新闻不对称的优势在直销这种销售模式下非常突出,而且,目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完全,所以监管手段也落后,大众的费用心理也还不成熟。 因此,在直销过程中容易出现损害顾客利益的状况。 1998年以前在中国流通迅速发展的情况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条例对直销业建立了比较严格的监管制度。 这一方面有助于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直销业的迅速发展。 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得到良好的外部环境,以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良性走快速发展的道路。
问:条例的开放直销业也意味着允许传销吗?
答:条例开放直销业并不意味着允许传销。 应该观察国务院颁布条例,颁布《禁止邮购条例》,其目的是开放直销和规范,一如既往严厉打击邮购。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直销公司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是根据直销员本人直接销售给最终顾客产品的收入计算(实际上团队的报酬是被禁止的),提取报酬的比例有严格的限制。 这是从报酬制度中区分直销和邮购的。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直销经营都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传销是违法的,有关部门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打击这种不法行为。
问:设立直销公司及其分公司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条例的规定,一家公司申请成为直销公司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五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外国投资者还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三年以上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指定银行全额缴纳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报纸备案和披露制度。
直销公司成立后,要在一个地区开展直销活动,必须在想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公司。 直销部队设立分公司是有前提条件的。 也就是说,必须在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满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基地。 这样,客户、直销部队就需要产品的价格、退货和公司依法提供其他服务。 符合这个条件,直销公司可以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然后从事相关的直销活动。
问:条例对直销员制度有那些规定吗?
a :直销是指由直销部队在固定营业所外销售。 因此,包括直销部队招募、培训、直销行为规范等复印件在内的直销部队制度是直销法律制度的核心复印件之一。 因此,条例对直销员制度有以下规定。
一是直销公司及其分公司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能招募直销员。
二、直销公司及其分公司以未满18岁的人员、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疗工作者、公务员、现役军人、直销公司正式员工、境外人员和法律及法规不得打工的人员为直销员,
三是直销公司及其分公司要招聘直销员必须与其签订销售合同。 没有与直销公司或其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直销活动。
四、直销公司必须对招募的直销部队进行领域务训练和考试。 考试合格的人可以在直销公司出具直销部队证书后从事直销活动。
五、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误解等推广和销售行为,必须出示直销人员证,严格遵守尊重客户意愿等直销行为规范。
问:条例对直销部队的业务训练有那些规定吗?
答:根据条例的规定,直销公司必须训练招募的直销部队,除直销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部队的业务训练。 直销部队进入领域时,也要对训练复印件的合法性、训练秩序、训练场所的安全负责。
条例还确定,对直销部队进行领域业务训练的学员是直销公司的正式员工,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公司工作1年以上。 2、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法律、市场营销专业信息。 3、没有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4、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必须向符合相应条件的授课者颁发按照商务部规定规格印刷的直销训练员证,并向商务部备案取得直销训练员证的人员名单。
问:为了保障客户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条例做了那些制度设计吗?
答: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了一点国家和地区的监督管理经验,确立了以下三种制度。
一个是退货制度。 条例规定,直销部队和客户购买直销部队后30天内,产品未开封时,有权根据直销部队开具的发票和销售证明书,向直销部队及其分公司、所在地直销部队的服务基地和销售产品的直销部队进行退货交换。 后者必须在7天内按照发票或销售证明书上记载的款项处理退货。
二是新闻披露制度。 比较直销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直销过程中直销部队与直销部队、直销部队与顾客之间新闻的不对称等优势,防止直销部队与顾客及时掌握关系状况,有利于监督管理,根据条例的规定,直销
三是保证金制度。 为了充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防止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不履行退货义务,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不能履行退货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客户的退货权,条例决定对直销公司实施强制提取保证金的制度 条例确立了向直销公司强制提取保证金的制度。 根据条例的规定,直销公司必须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业账户,存款保证金。 担保金额在直销公司成立时由人民币2000万元的直销公司运营后,保证金金额必须维持直销公司上月直销产品收入的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1亿元,最低不低于2000万元。
问:为了加强监督管理,条例对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了那些监督管理措施和手段吗?
答:为了加强直销业的监督管理,掩护直销防止进行各种违法行为,条例设置了一章,确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 根据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公司、咨询当事人、调查有关资料和非法财产、复印、没收、没收等措施。 另外,为了及时调查直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直销发展为多阶段的传销,条例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公司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暂停经营活动。 保证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上述监督管理手段和措施的程序作出了确定而严格的规定。
问: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为了保证条例各项规定的执行,条例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是的,对于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以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非法销售收入,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取缔。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法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应的许可。
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直销公司的其他违法行为责令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的纠正、没收、罚款,其分公司营业执照失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
三是对直销部队、直销部队和其他个人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直销部队和非法销售收入、罚款、命令直销部队取消直销部队和直销部队资格等行政处罚。
此外,条例还与《禁止传销条例》作了必要衔接,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并且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借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执法部门将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予以处罚。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