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李瑞党,男,45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违法生产组织者死于此次事故,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1.张根林,男,48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经理实际出资控股,2月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检察机关逮捕。
2 .张保林,男,51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负责生产管理保管业务,2月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检察机关逮捕。
.薛运芳,男,48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承包人,3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
4 .翟工所,男,45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生产组织者,因涉嫌于3月13日非法制造爆炸物而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
5 .张坤林,男,40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法人代表,3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
6 .李粉弟,女性,49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的外出打工者,因涉嫌于4月3日非法制造爆炸物而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7 .张学砚,男,49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员工,2月5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涩谷县公安局保候审。
8 .侯步瑞,男,39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员工,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保候审。
9 .王永杰,男,34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员工,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涩谷县公安局保候审。
10 .孙秀荣,女,52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员工,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涩谷县公安局保候审。
11 .尹菊琴,女,41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员工,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保候审。
12 .王树梅,女,42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员工,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涩谷县公安局保候审。
13 .高玉梅,女,43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员工,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涉谷县公安局保候审。
14 .唐振生,男,45岁,陕西省蒲城县个人运输者因涉嫌2月3日非法运输爆炸物而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非法运输爆炸物而被捕。
15 .唐进虎,男,39岁,陕西省蒲城县虎子货物新闻部经营者因涉嫌2月2日非法运输爆炸物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非法运输爆炸物被逮捕。
16 .郭转玲,女,46岁,陕西省蒲城县小郭货物新闻部经营者因涉嫌2月2日非法运输爆炸物而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非法运输爆炸物而被捕。
17 .唐雪琴,女,38岁,陕西省蒲城县人,与丈夫唐进虎共同经营虎子货物运输新闻部,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被保审。
18 .张志栋,男,47岁,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因涉嫌2月3日非法运输爆炸物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非法运输爆炸物被捕。
19 .张兵宽,男,45岁,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企业办公室主任因涉嫌2月3日非法运输爆炸物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非法运输爆炸物被逮捕。
20 .彭永清,男,27岁,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企业安全人员因涉嫌2月5日非法运输爆炸物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非法运输爆炸物被逮捕。
以上嫌疑人于年7月5日移送三门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者
1 .张灵峰、中国共产党员、河北省石家庄运输管理处运输管理科的科员从事一般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一般道路货物运输公司的调查和年度质量信用评价工作,没有跟踪执行信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建议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企业缺乏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监督,对事故发生直接负责,给予记录处分。
2 .贾丽萍、中国共产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运输管理科的科员,具体负责一般道路货物运输公司的调查和年度质量信用审查工作,没有跟踪和执行信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主体
3 .崔凤军、中国共产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运输管理科副科长,具体负责一般道路货物运输公司的调查和年度质量信用审查工作,没有跟踪和执行信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主体的
4 .朱富强,中国共产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海事局局长兼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2004年5月-年1月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运输管理课长(年4月新课长到上任前负责运输科的工作),负责科室内的全面工作,负责科员的职责履行。
5 .杨金平,中国共产党员,陕西省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组第三中队长。 职务中,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超出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违反“烟花爆竹安全和质量”规定,不能检查超标准、超标准非法生产烟花药剂爆炸物(地雷)的行为,对事故直接负责
6 .李建平,中国共产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局长。 在职务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企业法》、《企业注册资本注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省工商局关于放宽出资年限的规定。 公司年检资料审查不严格,违章许可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对其超标准、超范围生产和假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对事故负有首要指导责任,建议对行政记录给予较大处分
7 .王笃,中国共产党员,陕西省蒲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支部书记,员工主持。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道路货物运输及车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不致力于管辖区域内财务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事故直接负责,建议给予党内严重的警告处分。
8 .杜红格,中国共产党员,陕西省蒲城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运输所的员工。 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运输所的业务领导能力,对事故负有首要的指导责任,建议对行政记录给予很大的过度处分。
9 .刘福朝,中国共产党员,陕西省蒲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道路货物运输及车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蒲城县运输管理处管理不充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行政记录给予较大的过度处分。
10 .权模军、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民警、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联合执法中队第三组组长。 在职务过程中,由于不能比较有效地执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非法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不充分,打击薄弱,对事故直接负责,提出了行政撤职处分。
11 .赵新钢,中国共产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通管理大队长。 辖区内运输车辆监督管理不严格,建议运输汽车不打击超过核装载质量的违法行为,进行冀a70380号卡车超载运输、违法运输行为的视察,对事故负有重要指导责任,对行政记录给予较大的过度处分
12 .曾宪东、中国共产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副政委员会、安监局副局长兼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队长、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联合执法中队负责人。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严格,管辖区域内烟花爆竹运输的监督管理存在很大漏洞,不能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员工的部署,缺乏监督力,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
13 .武高财、中国共产党员、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花炮阀主任直接负责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职务过程中,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蒲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法》等相关规定不严格,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失败,未着力检查该公司违法违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
14 .李军、中国共产党员、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三合事务所副主任、桥陵镇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花炮安全生产工作、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镇包联领导。 在职务过程中,没有分管的花炮安全生产领导能力,不能履行花炮瓣的监督管理责任,调查宏盛花炮企业超范围、超标准违法生产的行为,对事故负有首要指导责任,提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5 .权八郎,中国共产党员,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市长。 在职务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蒲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辖区的花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不够充分,不能督促镇政府领导和花炮务管理监督管理职责检查,对事故负有重要指导责任,建议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6 .李军民、中国共产党员、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党委书记。 在职务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蒲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辖区花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能力,不能对镇政府及相关职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进行重要指导
17 .葛凯,陕西省蒲城县烟花爆竹管理局花炮法执行中队包联检查员。 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生产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检查监督管理不足,职工细,不真实,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违法分包,采用超范围违法生产和无资格职工
18 .路小军,中国共产党员,陕西省蒲城县烟花爆竹管理局花炮法执行中队长。 关于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烟花爆竹生产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责任不足,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违法分包、超范围违法生产及聘用无资格职工进行危险工程作业等行为监督不能检查,对事故
19 .温月明,中国共产党员,陕西省蒲城县烟花爆竹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花炮执法中队。 作为花炮公司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对分管花炮执法中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指导不够充分,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不严格、打击弱、事故负有首要指导责任
20 .路建民、中国共产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安监局副局长、烟花爆竹管理局局长。 作为花炮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对管辖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公司违法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不充分,排除公司违法分包行为的员工配置不好。 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无法对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进行检查,对事故负有重要指导责任,建议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1 .王宏伟、陕西省蒲城县安全监管局局长作为监督管理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没有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蒲城县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业监督指导不充分,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企业非法生产。
22 .张锋、中国共产党员、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作为主管交通运输的副县长,对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指导不充分,全县交通运输监督管理方法和方法不完全,对事故发生负责指导
23 .刘志稳定、中国共产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委常务委员会、政府副县长,作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不足,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充分,对事故发生负责,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命令蒲城县安全监督局(烟花爆竹管理局)、桥陵镇政府、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蒲城县委、县政府写入深入检查。 命令蒲城县委、县政府对渭南市委、市政府进行深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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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