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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领导小组交替,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时,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第一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通报有关情况,不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策任命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策任命之前,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的人选提出不同意见的,党委认真研究 有事实依据,发现足以影响选举或任命的问题时,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保留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指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议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治领导干部选拔中使用的方法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公司或本系统内部进行,必须从实际出发,合理明确选拔的地位、数量和范围。 通常,指导职位不足空,当地本部门没有合适的候选人的情况下,特别是需要补充不足的专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开选拔。 领导职位空不足,本公司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数多,人选意见难以集中时,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通常不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的设置条件和资格,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为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级职工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的,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做法等;
(二)参加报名和资格审查、公开选拔的,必须征得所属单位的同意。
(3)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评价,优于选择(竞争优势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必须强调科学规范的测试、评价、岗位优势,强调实绩竞争,重视能力素质和一贯的表现,防止轻易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避免交流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府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是为了事业需要交流。 需要通过交流训练提高指导能力的情况一个地方或者部门的工作时间长的情况需要按照规定回避的情况其他理由需要交流。
交流要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职工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大致必须工作一次以上,在同一职务工作10年以上,对必须交流的同一职位达到两个任期的,不推荐、提名或任命同一职务。
同一个地方(部门)的党政府的正职通常不容易交流。
(三)在党政机关内设置机构上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冈。
(四)缺乏单一或基层经验的年轻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从事基层、艰苦的边远地区和许多复杂的环境。
(五)加强干部交流协调。 推进地区间、部门间、地方和部门间、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掌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亲自联系交流事业,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个干部不应该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必须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必须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五十五条实行党政治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治领导干部避免任职的亲属关系是夫妻关系、直系血族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族及近亲结婚关系。 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在同一机关不得担任双方直接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有指导关系的职务,另外一方在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指导员,通常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联)党委和政府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治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业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参加者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调查组的成员在干部调查工作中与亲属有关,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和降级
第五十七条党政治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应当免除现任。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应该受到责任追究而免职。
(三)辞职或者转出。
(四)非组织选出,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实务需要或其他理由,应免职的。
第五十八条实行党政府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公开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辞职。
辞职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必须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九条因辞职、命令辞职、问责而免职的党政府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水平的职务。 而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限长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实行党政府领导干部的降级制度。 党政府领导干部在年度审查中明确不胜任的,由工作能力弱、组织解决或者因其他理由不适合担任现职务水平的,应当降级录用。 降职录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录用的干部新提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选拔录用党政治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超职数的配置、超机构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称,提高干部的等级待遇
(二)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取得地位
(三)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酿造和讨论干部
(四)不得擅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评价、考察、酿造、决策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得在民主推荐、民主评价、组织考察和选举中进行投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得利用职务擅自介入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八)职工调动、机构变动时,不得突击干部提拔、调整
(9)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得封官许愿,任何人都只是父母,不得经营私舞弊。
(十)禁止干部文件,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资历等方面造假。
第六十二条加强干部选拔录用全过程的监督,认真调查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几个事项,依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的第一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领导成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组织解决或纪律处分。
无故拒绝服从组织调动或者决策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级录用。
第六十三条实行党政治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单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单位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强烈反映,调查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党委(党组)第一领导、有关领导、组织(组织)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通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负责人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六十五条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表达新闻,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亲自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有权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解决。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是对事业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事务机构、派遣机构、特设机构和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选拔乡(镇、街)党政府领导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六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录用方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大致规定。
第七十条本条例由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7月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业务条例》被废止。
上一页1234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