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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20日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获悉,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日前起草了《社会赡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国务院审查,征求社会意见。 《条例》确定了计征基本标准,规定已经生一个孩子,不符合政策规定生另一个孩子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恤金。 根据
,“社会赡养费征收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于2002年8月2日发表,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 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立法事业计划,启动了《方法》修改事业,形成了《社会赡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因为这次的修正案很多,所以建议废除“方法”,制定“社会扶助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方法》在执行中也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方法》制定了具体的征收标准等授权各省,实践中存在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况不一致等问题。 二是《方法》没有确定的征收工艺规定,操作性不强,各地执行中缺乏统一的工艺规范。 三是由于缺乏比较有效的执法措施和部分地方征收标准高等原因,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率很低。 四、基层调查取证、执行征收决定以及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存在困难和问题五、地方社会抚养费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规定。
据介绍,《条例》决定确定征收对象,缩小征收范围。 虽然征收对象符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多产公民的政策规定,但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征收社会抚恤金(第三条)。 。
《条例》又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 确定计征基本标准,且已经生一个孩子,不符合政策规定生另一个孩子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赡养费。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多胎加权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允许各省(区、市)制定(第五、六条)。 。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征收范围,调整征收标准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8条)。
明确了对不符合规定的第二个孩子的征收标准分别是征收3倍以下的第一个理由:一是缩小全国征收倍数的自由裁量空之间, 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产生问题二是与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实际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三是充分考虑许多人的承受能力四是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的差异,一定
《条例》规范征收主体,限制委托征收权限。 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制作征收决定书,变更为委托乡镇(街道)征收社会抚恤金的调查取证事业,征收决定书全部由县级计生部门制作。 第一考虑到社会抚恤金的征收对当事人财产权的影响很大,县级计生部门应该统一负责。 由于县级执法能力有限,可以将调查取证事业授权给乡镇(第8条)。 。
《条例》确定增加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行为。 确定征收程序,从起草、调查、履行告知义务、制定和送达征收决定、分期付款和减免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保证程序是正当的(第10条至第17条)。 。 另外,第三条确定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条例》的规定程序的,社会抚恤金征收行为无效。
《条例》强调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全额上缴国库。 执行原《办法》的“社会抚恤金及滞纳金全部缴纳国库,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确定规定,社会抚恤金缴纳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一采用。 然后,强调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保障,“不得与社会赡养费征收额挂钩”(第24条),违反上述规定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8、29条)。
《条例》确定了提高征收管理的透明度,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强调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第四条)。 。 县级计生部门应当依法自主公开社会抚恤金的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自主公开社会抚恤金年度的征收总额(第25条)。 审稿中说,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必须加强社会抚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此外,《条例》还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作出调整,明确由户籍地予以征收,现居住地做好关联配合从业(第九条);新增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从业中协助调查的义务,确定关联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从业的责任等。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