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1月16日电题:中国劳教制度废除制度水平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记者马学玲
1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发表,其中提出废除劳动教育制度。 这样,多年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了。 响应舆论认真改革的“历史决策”被认为是中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一步。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性决定”在舆论保障人权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第三中全会闭幕后的第三天晚上,作为全会最重要的文件,中国共产党中央发表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继中国共产党在全会公报中提到“人权司法保障”的概念之后,这一表现也写入了15日晚发表的纲领文件中。 《决策》第34条确定为“完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更引人注目的是,《决策》第34条确定了“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和纠正法,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这意味着中国存在了几十年以上,一直争论的这个制度将成为历史。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评价极高,说:“这是在中国法治理念不断深入、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人权保障在制度层面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做出的历史性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这是一大突破,也是对舆论的回应。 他的中新网记者说,劳动教育制度在历史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不利于人权保障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焦洪昌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国家核心价值,在此背景下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正是时候。”
焦洪昌说,这不仅是制度废除,也是国家理念和精神的表现。
争论终于平息了“废”“立”明确了多重重要意义
作为中国独自的制度,劳动教育制度诞生于1950年代,现在这个备受争议的制度已经过了半个多世纪。
马怀德介绍说,劳教制度的诞生,是当时对流动人口特别是从农村流入城市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的限制措施。 之后,随着几次制度改革和适用范围的扩大,劳教制度成为维持社会治安、打击犯罪行为的措施,适用范围扩大,方法也越来越显示出行政色彩。
“这个制度存在了几十年,有客观的原因,尽管在历史上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其弊端越来越出现。 ”。 确实如焦洪昌所说,学术界、律师界认为劳动教育制度的废除迫在眉睫。 特别是最近,坊间对废除劳动教育制度的呼声高涨。
关于这个制度的弊端,王锡锌历史上有一点特殊背景,但随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权事业的推进,劳动教育制度与现行宪法关于保障人权的条款、立法及行政处罚法等现有法规发生了冲突。
焦洪昌说,中央这次决心废除这个制度,应该有三个背景。 首先,法治中国的核心是通过司法保障人权,但在程序上,劳动教育制度对人权保障不健全。 其次,中国在上世纪末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劳动教育制度显然与其中的人身自由权大体上不相适应。 此外,该制度违背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
据此,舆论认为,中央这一重要措施体现了“不发生侵犯公民权利事件”、“为维护法律权威、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履行国际义务、提高国家形象”等重要意义。
“空白区”怎么填? 学者建议教育矫正法
关于“废除劳动教育制度后,通常的违法和犯罪之间的‘空白地带’”,法律应该如何有效地填补? ”舆论表示担忧。
站不起来。 焦洪昌表示,中央宣布废除这个制度,“立”的边缘也很明显。 继“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表述后,文件确定“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和纠正的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中央既然废除了这个制度,就必须考虑制度的联系,街道和小区都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对社会管理体制的革新提出更高的要求。 ”焦洪昌说,那时社区能否消化和收容这些人,需要考虑不要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王锡锌也认为是“废”,强调了“立”。 未来的“立”不是“不换药不换药”,否则就失去了“废”的意思。 对于一点违法行为的纠正,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跟进。
迄今为止,废除劳教制度后的改革方向仍有不同的认识。 马怀德不赞成入罪化的观点。 他说这个方案不利于违法行为者的改造和教养,因为真正意义上不能减少犯罪。 对此,他倾向于教育矫正立法,这也是现在学术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的观点。
马怀德说,教育矫正立法是改革的关键,废除劳动教育制度后,必须加快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从违法行为教育矫正的对象、期限、场所、主体、程序等方面制定规定,使该制度有特定的法律依据,违法
马怀德还完善相关制度,缩短教育矫正时间,实现教育矫正场所多元化,确定教育矫正对象,行政机关提出教育矫正申请,建立人民法院最终决定的程序制度,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被
对此,王锡锌指出,“这种矫治应该强调防止对人身自由的剥夺或较严格限制,应该引入比较有效的程序控制,特别是司法程序的控制。”(完)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