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6日电财政部6日在其官方媒体上发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方法》对出差审批管理、差旅费开支标准制定、财务清算和监督说明责任等复印件作了详细规定。 以下是全文。

中央和国家机构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推进反对浪费的条例,根据《党政机关反对节约的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职工临时出差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的公务出差批准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得到机关有关领导的批准,严格管理出差人数和天数,没有管理差旅费支出规模的实质性复印件,严禁不确定公务目的的出差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法改变旅行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不同地区、等级、分项目的大致制定差旅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和费用水平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职工为了公共原因去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乘坐列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时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表所示。

以及相当多的官员出差,由于工作需要,随行的一个人可以乘坐同级交通工具。

没有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过的部分由个人自行管理。

第八条到出差地可以选择多种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出差人必须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方便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坐飞机的,民航快速发展基金、燃料附加费可以凭证书结算。

第十条乘坐飞机、列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时,每人可以购买交通事故保险。 所在公司统一购买交通事故保险的话,不重新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职工出差期间在酒店(包括酒店、招待所,下同)住宿时产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市场价格、费用水平等因素,向财政部提交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用限额标准,通过财政部的统一研究

在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可以在旺季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在普通夹克之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在单间或标准之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必须在与职务水平相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度内,选择安全、经济、方便的酒店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职工因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承包录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平、市场价格、费用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的公务接待业务、会议用餐等标准向财政部提交伙食补助费标准,通过财政部的统一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必须自己吃饭。 接待部门统一安排饮食的,必须向接待部门支付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职工在公务出差中产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汇总录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章清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必须按规定支出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下级单位、公司或者其他单位。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用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证明书结算,用预约费、被批准发生的签字或退款费、交通事故保险费证明书结算。

住宿费在标准限度内用收据结算。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地点的标准结算,移动中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结算。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不按规定支出差旅费的,超额部分由个人自行管理。

二十四条职工出差结束后必须立即办理清算手续。 报销差旅费时必须提供出差批准书、机票、票、住宿费发票等证明。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审查差旅费开支,不报销未经批准的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费用。

实际住宿没有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问责制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加强对本公司员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部控制管理,对本公司的出差批准制度、差旅费预算和规模管理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审查差旅费报销,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复印件完善,合规 认真解决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支出、报销差旅费的人员。

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及时,重大问题报告财政部。

各部门必须亲自接受审计部门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央机关的差旅费管理和录用情况。 主要副本如下。

(一)公司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录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者不得向接待机构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出差期间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会、观光和非就业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物、礼金和纪念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没有出差批准制度或者出差批准控制不严格的;

(二)虚报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述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收回违规资金,根据情况通报。 报告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对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职工外出参加会议、训练,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饮食和住宿的,会议、训练期间的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训练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支出的会议、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结算。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法执行。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方法结合本公司的现实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13日发表的《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关于公布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被废止,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依照本法执行。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