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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26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获悉,人社部今天发表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从年3月1日开始实施。 雇佣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就业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确定不得歧视派遣劳动者。 以下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
第二条劳务派遣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聘用公司(以下称为雇佣机构)派遣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作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公司单位等组织聘用临时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就业范围和就业比例
第三条雇佣机构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岗位聘用临时工。
前款规定的临时岗位是指生存期在6个月以下的岗位。 辅助岗位是指为主要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要业务岗位。替代岗位是指雇佣者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理由不能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其他劳动者可以代替员工的岗位。
派遣单位的决定采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岗位时,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明确,并且在雇佣单位内公布。
第四条用工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聘用的派遣用工人数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项所称雇佣总量是指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与被录用的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雇佣比例的雇佣单位是指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使用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与派遣工人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机构可以依法与派遣工人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机构只能和同一被派遣工人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复印件。
(一)被派遣员工的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事业单位
(三)派遣人员人数和派遣期限
(四)遵循同工同酬的几乎明确的劳动报酬额和支付方法
(五)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法
(六)有关上班时间和休息假期的事项
(七)临时工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与劳动安全卫生及培训有关的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法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应当包括在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中。
第八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对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实告知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几个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复印件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依法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依法为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敦促被派遣单位依法派遣的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发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明。
(七)协助解决被派遣工人和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雇佣机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派遣劳动者提供与职工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雇佣机构中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的,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依法申请工伤认定,雇佣机构必须配合工伤认定的调查验证职工。 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工伤保险,但可以与雇佣机构约定补偿方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雇佣者解决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问题,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查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者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职业病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机构行政许可比较有效期没有持续的,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已经与派遣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到期限届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把临时工返还劳务派遣机构。
(一)雇佣机构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情况
(二)雇佣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合同期满终止。
派遣劳动者返还后,没有就业期间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派遣劳动者处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况的,在派遣期限届满之前,用工单位不得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派遣劳动者返还劳务派遣机构。 派遣期限届满的,在相应情况消失前不予返还。
第四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劳动合同。 派遣工人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立即通知雇佣机构。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返还给雇佣者,劳务派遣机构重新派遣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机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返还给雇佣者,劳务派遣机构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机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派遣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机构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决策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 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安排被派遣的工人。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与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区域间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机构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派遣单位所在地为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派遣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在雇佣机构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为被派遣分公司的劳动者办理投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机构在派遣机构所在地没有设立分公司的,派遣机构为派遣工人办理投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机构、雇佣机构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机构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雇佣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给予警告的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雇佣机构违反本规定返还派遣劳动者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录用派遣劳动者,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录用国际远洋船员的,不受临时、辅助、替代岗位和劳务派遣雇佣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派遣本公司劳动者出国派遣员工,或者派遣家庭、自然人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包、外包等名义,以劳务派遣雇佣形式录用劳动者的,依照本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雇佣机构在本规定实施前派遣的劳动者人数超过其雇佣总量的10%的,制定调整雇佣方案,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降低到规定比例。 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颁布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届满日期,应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后依法继续履行到期限届满
雇佣者必须将制定的调整雇佣方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在雇主在本规定实施前聘用的临时工人数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使用临时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年3月1日起施行。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