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首都迅速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热潮,10月30日市委推进部、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市社会科学联盟共同举办了“首都理论界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专家解读精神要领,畅谈学习体验。 本版摘录发言,回应网民。
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张峰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现在社会上流传着党大还是法大的说法。 这种说法其实是假命题。 这需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第一,党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宪法确立的。 因此,多次党的领导人不仅与维护宪法权威不矛盾,而且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阐述党的领导,从完成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的角度阐述党的领导,进而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迅速发展。 也就是说,我国宪法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指导地位。 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支配地位的根本法律保证。 所以,坚决维持宪法权威是维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当然,再次确认党的领导地位就需要用宪法治国,用宪法统治政府。
第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不是其他的对立选择。 四中全会的“决定”确定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根本一致性,不可分割,不可或缺。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要多次党的领导。 因为党的领导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离开党的领导也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群龙没有脖子,没有散沙,各为政,政出多门混乱。 其次,党的领导人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政权必须依法统治。 这是中国共产党政权合法性的可靠保证。 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时期,党必须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人民群众的权益问题。 我们确定党的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三,党的领导是整体实施的政治领导,不是人治。 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认识到克服长期存在的人治弊病的极其重要性,邓小平先生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建设。 当然,也依然存在一点领导干部违法行使权力,用言代法、权力压迫法律,徇私枉法的现象。 但是必须强调,党的领导是整体的政治概念,从全党来说,不能从党员干部的个人行为中轻易理解党的领导。 一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法的言行,不仅不能代表党的领导,反而是破坏党的领导。 领导干部不得假借党对政法事业的领导之名不当干预司法机关的事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些重大措施,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的重大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建立具体事件的解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能否遵守法律,能否依法工作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复印件等。 我们相信,随着这些措施的真正贯彻执行,一定要组织严密的防护网,不授权法律就不能进行,法定职责必须成为治国理政的新常态。
科学把握依法治国的实践定位。
辛鸣中央党校教师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也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基本方法、最鲜明的特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激发了全社会对依法治国的热情和期待。 但是,正如列宁曾经说过的,如果再前进,看起来依然是朝同一方向前进的小步,真理就会出错。 如果我们不能科学正确地定位依法治国,也许实际上当然可以把依法治国流向空。
对今天的中国社会来说,我们必须确定“依法治国”是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与“实现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总目标密切相关的重大方案之一。 通过依法治国,必须使我们的国体和政体更完整和有效,而不是放弃我们的国体,改变我们的政体。 我们以政体为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次是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如果放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没有三者“有机统一”的实践可能性。 在用宪法治国、用宪法执政的过程中,不能回避“宪法是政治法”的属性。 这与“宪法是权利法”不矛盾。 人民群众只有依靠政治的迅速发展才能确立保障权利的前提,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在国家中的地位是人民群众的最大权利。
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已经确定,但如何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真正依法治国,根据不同的路径选择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坚定不移地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是四中全会突出的道路自觉。 一个国家走向法治的道路符合这个国家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状况、历史文化历来流传下来的、人民的心理行为等,简单地带来主义、人云亦云,不仅会引起更大的问题。
如何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五个必须的重申”:必须重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重申人民的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底层,不能在这个问题上犯“性错误”。
法治和改革不能偏废
陈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
改革和法治是当代中国的两个历史关键词。 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以看作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姐妹篇。 两个“决定”目标一致,各有重点,相辅相成,交替出现,是新时期治国理政的纲领文件,构成社会前进的车的两轮,是事业飞鸟的两翼。
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管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两个过程。 全面深化改革要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深化改革。。 我举个例子。 三中全会提出整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各种规定和方法,反对地方保护。 四中全会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建立具体的案件解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扩大行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这些措施在某种意义上有助于加强市场的统一性,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综合考虑。 无论是改革或法治的政策制定者、实施者、研究者,都必须必要且兼顾改革和法治这两个要素,即使放在重点也决不能对立。 这是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实践的迅速发展规律决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改革过程中对法治的认识和运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改革初期,今天存在着不合时宜的观念和方法。 比如,改革的先行试验不受法律限制,一点改革措施的“良性违法”,甚至“良性违宪”都可以接受。 即使在改革中重视法律,也往往只把法律作为改革成果的确认和保障。 这种观念和方法今天不需要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了。 因为今天改革具有的社会制度环境不像以前那样简陋,改革目标也不是过去的单一性,而是很多杂七杂八,必须综合考虑。 曾经为了激活公司,采取了任何相关措施,盲目追求gdp,只要有利于gdp的增长,什么都能做。 现在必须强调综合性,激活公司,既要追求员工利益又要兼顾公司社会责任的gdp利益,又要维护生态保护和社会稳定。
总之,新时期的改革进入攻防阶段和深水区,敢于打破利益固化的格局,面对有点棘手的改革问题,不通过法治,不依赖法治权威是不可能的。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邓纯东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法,党的领导是治国理政的核心。 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一致,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重新确认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赖社会主义法治。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