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执行执法司法人员的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健全冤罪假案件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冤罪假案件

□废除劳教制度进程已经启动,按照进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党的十八大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术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若干重大 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更确定基本要求,重复司法制度,完全重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最近,中央司改辩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围绕“决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配置要求,就公众关心的司法改革措施,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决定》提出将谈判诉讼访问纳入法治化轨道处理,建立谈判诉讼访问法的终止制度,发挥了什么重要作用? 第一份复印件是什么?

答:信访事业作为党群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是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是观察群众痛苦的重要方法。 近年来,随着更多的社会矛盾以事件形式进入诉讼途径,出现了诉讼和访问交错、法内解决和法外处理共存的情况,少数群众的“访问不信徒法”乃至“弃法访问”、“访问压法”等问题变得显着。 司法本来是为了实现定额纷争,减少诉讼疲劳。 但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国家难以形成权威的审判机制,难以形成公认的评价是非曲直的标准。 这不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而且影响人民的安居乐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应该有一个国家大,一个单位小,相对统一的意志,相对公认的评价是非曲直的标准。 现在各种社会矛盾最终必须在规范和法律轨道上处理。 这需要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和完全的相关制度、机制。 涉法诉诸信访行业,是最容易依法按程序解决问题的行业。 因此,《决定》确定了将涉法谈判访问纳入法治轨道处理,确立了根据涉法谈判访问法的终结制度。 这样,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还需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制度机制上推进政治法律机关提高执法司法的质量和水平,保证及时处理当事人的合法需要 有利于从制度机制推进工作依法处理问题用法,解决矛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涉法谈判访问改革的总体构想是实行诉讼和信访分离制度,将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相关信访的几个事项与一般信访体制分离,由政法机关依法解决。 确立涉法谈判访问的几个事项引进司法程序机构,政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涉法谈判访问的几个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过渡到相关法律程序处理。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说明证明工作。 依法依法程序处理制度,已经进入法律程序解决的涉法涉及信访问题的,政法机关应当依法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处理。 完整的涉法谈判访问的一些事项依法结束制度,已经涵盖法律程序,由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查,涉法谈判访问者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解决,被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因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害不能经过诉讼获得赔偿,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立即给予司法救助。

问:你如何看待推进涉法谈判访问改革?

答:今年初,全国政法实务会议明确了涉法谈判访问改革作为政法系统的要点改革之一,确定了试行先行的事业构想,将全国政法机关分四次逐步展开,目前正在全国推进。 从这个试验事业的状况来看,虽然有点地方政法机关受理的各类事件的总量在上升,但是涉法交涉访问数开始减少。 大众党政治访问部门反映涉法涉诉访问问题的越来越少,依法按程序向政法机关起诉的越来越多。 这也增强了各级政法机关对涉法谈判访问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当然,这项改革是成功的,为了让大众信任和接受新的解决办法,需要政法机关的艰苦努力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政法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的科学合理性,监督强大、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严格执行执法司法责任,及时审查,依法解决涉法的涉诉访问问题。 根据纠正这一错误判决的法律及时纠正,依法追究执法过失责任依法认真追究,根据给予国家赔偿的法律全额赔偿,根据给予司法救助的法律比较有效地救助,依法手续的话,公正有效 另外,事件当事人也必须增强法治意识,合理处理纠纷,依法表达需求,自觉政法机关依法依照程序进行审判,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气氛。

问:“决策”要求推进审判公开、检查公开,实践中实行司法公开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a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深化司法公开,使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事业的知情权,加强比较有效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建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事业的满意度。 我国法律对司法公开作了大致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就业机制,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为此,有必要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层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

根据统一部署,中央政法机关开展了司法公开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致力于推进审判公开,除非法律规定不应该公开,否则公开审判。 在审判的全过程中同步录制视频,纳入卷存档。 开设“中国审判文件网”,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生效审判文件的所有网络,增强审判文件的合理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检察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提交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的终结性法律文件公开制度,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通报、控告、受理投诉、流通和案件程序 公安部、司法部近年来在警务公开、监狱务公开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下一步,必须进一步完善员工机制,创新公开方法,根据现代新闻手段将司法公开落到现实中,实现公开促进公正。

问:“决策”提出了“防止错误、纠正错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采取什么具体措施,防止和纠正错误?

答:冤案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 比较了一段时间内发现的冤案,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深入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形成的原因,吸取了如何深刻的教训,防止和认真研究了冤案。 为了依法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央政法委员会于今年7月发表了《切实防止冤案的指导意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建设防止误审和纠正机制 中央政法机关和各地政法机关根据《指导意见》,使制度机构完全相关。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刑事冤罪防止假误审案件的意见》,立足于审判工作的实际,在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查监督和制约等各个环节中规定了具体的业务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和防止和纠正冤案的若干意见》,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案件程序,严格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相关从政 公安部、国家安全所有、司法部也完善了执法事务等制度。

下一步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是进一步健全防止、发现、纠正冤案的机制,建立和执行细化执法事务程序制度的执法司法人员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健全冤案责任追究机制的执法司法人员 另一方面,中央政法机关和各地政法机关都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防止冤案的各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暗中访问,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不最大限度地发生冤案。

问:“决策”提出废除劳动教育制度,得到社会的普遍赞同。 能介绍一下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情况吗?

答:劳动教育是对劳动教育的人强制实施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1957年和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育的补充规定》。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生活的人民政府成立了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审查批准劳动教育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劳动教育的检察机关对劳动教育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受过劳动教育的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

1957年建立劳动教育制度时,由于维持社会秩序,对大中城市中“游手闲着,违反法律纪律,不务正业”的人,特别是扰乱社会治安,多次不教的人,实行劳动教育和收容配置,“自己的力量 20世纪80年代以后,根据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社会治安形势的一些变化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将集体暴行、挑衅等违法行为纳入劳动教育的适用范围。

随着我国法治的迅速发展,劳动教育的决定不断改善和规范化,实行了审查分离、律师代理。 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落实“教育、感化、救济”劳动教育事业方针,加强对被劳动教育者的法律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心理矫正和职业技术培训,加强被劳动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提高教育救济质量。

总体来看,无论是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是改革开放的过程,通过实施劳动教育制度,教育不会犯大错,小错不断,矫正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人员,维护人民群众的社会秩序

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第一考虑因素是什么?

答:废除劳动教育制度是我国法制逐渐完善的结果。 近年来,随着解决中国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劳动教育中适用的违法行为,根据现行法律,实体基本上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矫正,程序更加严格规范。 一是2007年颁布的《禁毒法》,约占接受劳动教育人数一半的吸毒者将强制隔离社区吸毒和吸毒,不再适用劳动教育。 二、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刑事处罚还不够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三、近年陆续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将入室盗窃、手机凶器盗窃、扒窃、多次敲诈勒索等直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处理,需要确保程序正义的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处理,对被处罚的人或者决定的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而且,政法机关继续加强科学技术新闻化手段的运用,防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近年来,随着法律的完善,决定适用劳动教育的人数逐年减少,期限也在缩短。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确立了“停止裁决,及时废除”的路线图。 从今年3月开始,各地基本停止了劳动教育的应用,社会治安维持了平稳的态势,社会各界也表示赞同。 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决定”提出废除劳教制度,可以说是“从水到渠成”。

另外,按照法律适用的原理,对行为人的处罚根据以该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准。 因此,在劳动教育制度废除之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育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教育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法律制度,因此废除这个制度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现在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废除劳动教育制度的议案,按照程序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问:“决策”提出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什么制度?

答:社区矫正是应对监狱矫正的非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目前在世界各国普遍实施。 我国社区矫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非监禁方式对犯罪者实行处罚,是我国处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了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被限制、宣布缓刑、假释被裁定、在监狱外执行的罪犯。 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内,专业的国家机关及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在法定期间内,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元化教育,纠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监狱矫正引起囚犯“交叉感染”等弊端

我国社区矫正事业第一有三个优点:一是社区矫正是对犯罪者的惩罚的一种形式。 社区矫正的对象都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宣告有罪的罪犯。 二是社区矫正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实行处罚,罪犯在不脱离家庭和社会生活的情况下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 三是社区矫正是处罚执行活动,社区囚犯必须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矫正。 囚犯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执行徒刑。

问:近年来中国的探索实践社区矫正事业有那些效果吗?

答:社区矫正是我国新实施的法律制度。 我国社区矫正事业从2003年开始试验,2005年扩大试验地区,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8)和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国家基本法中确定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为社区矫正事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到今年10月末,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的有100.7万人,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5.8万人。 社区囚犯矫正期间的再犯率为0.2%,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十年来的探索实践充分证明,作为新的刑事司法制度,社区矫正对执行更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完善中国的处罚执行体系有积极的好处。

根据《决定》提出的“健全社区矫正制度”部署要求,下一阶段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完善社区矫正辅助制度,加强社区保障能力建设,推进社区矫正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其他司法改革任务现在有那些安排吗?

答:《决策》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比较多,关联职能部门正在认真学习领会《决策》精神,研究部署改革从业。总的思路是:有实践基础、易见成效的改革措施,要尽早推进;一点重大改革需要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组织专门力量,科学论证改革方案;需要试点的改革,会同关联部门通过试点进行实践探索,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把握全局,协调推进各项改革,力争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