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30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据意见,严格管理特大城市生活的人口规模。 改善城市人口500万以上城市目前的定居政策,建立完整的积分定居制度。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化事业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城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秩序市民化,稳步推进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的全面覆盖,现 /h/]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市化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籍转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新闻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和谐快速发展,产业和城市融合快速发展。 统一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行业改革,使农业人口有序转移到城市,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2)基本上。
——多次积极安全,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可靠推进,优先处理存量,优先增加有序诱惑,合理吸引农业使人口定居城市的期待和选择。
——多次以人为中心,尊重大众意志。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强制方式处理定居。
——多次根据地产,差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异化定居政策。
——多次统一设置,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覆盖面。
(三)快速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籍转移政策,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国家人口基础新闻库建设和共享,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带动所有常住人口 年,基本上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比较有效地支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建立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户籍制度,1亿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转移政策
(四)全面开放建设城镇和小城市定居限制。 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设镇具有合法稳定居住地(包括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五)有序开放中等城市定居限制。 城市人口在50万到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包括租赁),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市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在当地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设城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开放定居限制。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具体规定合法稳定的就业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包括租赁)的范围、条件等,在合法稳定的住所(包括租赁)中设置住宅面积、金额等要求,
(六)合理明确大城市的定居条件。 在城市人口100万到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包括租赁),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市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两者 在城市人口为300万到500万的城市,为了适度控制定居规模和节奏,要严格规定合法稳定的就业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包括租赁)的范围、条件等,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积分定居制度 大城市对参加城市社会保险的年数要求不得超过五年。
(七)严格管理特大城市生活的人口规模。 改善城市人口500万以上城市目前的定居政策,建立完整的积分定居制度。 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包括租赁)、参加城市社会保险的年数、连续居住年数等为首要指标,合理设定积分得分。 根据总量限制、公开透明、有序处理、客观公正的大体情况,达到规定分数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八)比较有效地处理户籍转移中的要点问题。 认真落实优先处理库存的要求,重点处理城市长、就业能力强、能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高中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大学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市定居率持续提高。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及其派生的蓝印户口等户籍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建立适合统筹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的教育、卫生计划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设置区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注册常住户口。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据处理服务等权利。 以连续居住年限和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渐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支援、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权利,结合伴随转移的孩子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转移的孩子在当地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基于权利和责任平等,居住证持有人必须服兵役,履行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一)健全人口新闻管理制度。 建立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地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涵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志,建设以人口基础新闻为标准的国家人口基础新闻库,对完整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会保险、房地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新闻系统进行分类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采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利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 推进农村土地的争执权、登记、发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采用权。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法和集体经济比较有效的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农村产权流动交易市场,推进农村产权流动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依法自主、有偿地大致吸引农业转移人口有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定居城市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必须本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尊重农民意愿开展试验。 现阶段,不能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采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定居城市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的覆盖面。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享有与转移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伴随儿童流动的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的迅速发展计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随着转移的儿童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费和普惠学前教育 完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为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创业支援力,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制度,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将定居城市的农民完全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完全执行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连接方法和异地医生结算方法,整合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 提高统一水平,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一,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连接政策。 加快建立复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度,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济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济统一的迅速发展。 把定居城市的农民完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玩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诉讼。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相关机制。 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整理事权关系,建立适合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根据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深化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完全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财力均衡力,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切实执行政策措施。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关系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指导,周密部署,大胆负责,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意见,统一考虑,为方便土地,要切实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公安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宅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员会、法制事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补助政策、, 公安部和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各地区户籍制度改革事业,加强跟踪判断、审计指导。 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格法律纪律,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六)积极进行推广吸引。 全面说明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市化的迅速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正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配套政策。 大力推进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处理、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良好经验、良好做法,合理吸引社会期待,响应大众关心,聚集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作,户口
国务院
七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