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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坚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小微企业同样能依法享受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三次诉争,四年坚持,今天终于有了结果。”日前,石首市低碳客电子经营部经理祁长明如释重负,手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欣慰地说道。至此,石首市低碳客电子经营部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4494032号“王者之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一案一审划上圆满句号。
望着眼前的判决书,祁长明许久不能平静,仔细想想这四年走过的艰辛维权路,太不容易了!一个本就创业艰难的小微企业,凭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坚信终于等来了盖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大红印章的行政判决书。此刻,祁长明心里感慨万千......
事情要从2012年说起。祁长明负责的石首市低碳客电子经营部是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东升镇境内一家小微企业,该企业于2012年2月28日在商标类别第41类上提出“王者之剑”商标申请,后取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该注册商标原核准使用范围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商标注册号为:第10544271号。
原本经营部运营一切正常,一年后,却被北京某公司在后推出的同名网络在线游戏(手机游戏)《王者之剑》彻底打乱步骤。
(彼时,石首市低碳客电子经营部手游《王者之剑》即将上线海报)
据祁长明介绍,没有取得相应商标权就将游戏推向市场或将面临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北京某公司在知晓第41类“王者之剑”商标(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项目)由石首市低碳客电子经营部于2012年2月28日在先提出申请、且于2013年02月06日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审公告的情况下,却于2013年3月首次推出同名网络在线游戏(手机游戏)《王者之剑》。
事实上,2013年3月,北京某公司推出手游《王者之剑》时,在商标类别第9类、第41类上均未取得“王者之剑”商标权或者商标授权。
2013年03月21日,北京某公司对原商标注册人名下第9类“王者之剑”注册商标发起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于2013年12月从原商标注册人处受让第4494032号商标(即第9类“王者之剑”商标)。
2013年03月28日,北京某公司员工尚某某以异议人身份同步对石首市低碳客电子经营部名下第41类“王者之剑”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2015年04月0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认为异议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其申请,第10544271号“王者之剑”商标准予注册。
期间,北京某公司于2014年底赴香港上市。随后,又以受让的第9类“王者之剑”商标对石首市低碳客电子经营部名下第41类“王者之剑”注册商标发起无效、撤销等程序,双方陷入为期数年的权利争议诉讼中。
作为应对之举,石首市低碳客电子经营部于2017年9月对北京某公司受让的第4494032号“王者之剑”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撤三字[2018]第Y007193号决定,商评字[2019]第0000135057号决定予以维持商标有效,后诉至法院。
2019年10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此案[案号:(2019)京73行初12193号],并于2020年5月12日线上开庭审理,北京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北京某公司)就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原告部分起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5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35057号关于4494032号“王者之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石首市低碳客电子经营部对第4494032号“王者之剑”商标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为响应国家“双创”战略号召,许多小微企业纷纷投身“互联网+”的时代浪潮,但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纠纷持续增多,小微企业维权成本愈来愈高。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王者之剑”网络游戏商标维权即是典型的例子。
如何保护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和注册商标权,审理小微企业涉诉案件的重要一步,就是要为小微企业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就是要摒除一切人为因素,确保依法行政,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好地保护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加强舆论有效监督,鼓励小微企业大胆创新、结出硕果。
“小微企业主都担心维权成本高、难度大、耗时长,即便赢了官司,也可能输了市场。我在创立品牌、塑造品牌的过程中付出太多,但商标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市场主体都应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共谋发展。我始终对法律抱以信仰,坚信正义终归不会缺席!”祁长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