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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学在职博士学位类型:专业及方向有微观经济学、劳动经济学、社会保障学、土地资源管理与薪酬管理、劳动经济学、统计学。

在职博士招生对象: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

3、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表达能力。

4、身心健康。

5、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态度、工作成绩、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本人最后学历证明。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三)申请人的推荐书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

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劳动经济学在职博士

(2)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